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99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9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泰隆福利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瑞樹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群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旺村
訴訟代理人  陳錦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
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
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
之1第3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嗣本院於民國
109年12月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上開
費用,該裁定已於109年12月16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109年
度板簡字第998號裁定、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141頁至
第143頁),詎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有本院多元
化案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簡易庭詢問簡答
表、答詢表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47至155頁),揆諸前揭
說明,本件上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書記官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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