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63號聲請人 王輝雄 代理人 王以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1年度司催字第1526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1年11月28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康翠真┌────────────────────────────────────┐│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63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日盛證券投資信託股│日盛日盛│20-D0-00-0000000-0│1│50000│││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