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MICHALEXNER(捷克籍)選任辯護人林玉芬律師
王邵白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885、52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MICHALEXNER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MICHALEXNER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另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1日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之運輸第一、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涉運輸第一、二級毒品罪嫌之最輕本刑分別為無期徒刑及7年以上有期徒刑,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依常人躲避刑罰之天性,常有逃亡之可能,且被告為捷克籍人士,於我國境內無固定住居所,復於偵查中自陳大部分時間居住在與我國鄰近之香港、泰國、新加坡等地,且與德國、挪威亦有人事連結,故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並經審酌本件犯罪之性質、規模,與被告人身自由之保障,認尚無從以具保或其他替代手段取代羈押,而有羈押之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3款規定,於108年3月21日裁定予以羈押、並於同年6月21日裁定延長羈押在案。
三、茲因羈押期間即將於108年8月20日屆滿,經本院於108年
8月7日訊問被告後,認為本件被告業經本院於108年7月24日為有罪之判決,合於犯罪嫌疑重大之要件,且前述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等情事亦無變更,故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又審酌本件犯罪之性質,以及被告與諸多外國均有人事連結,經常居住之香港、泰國、新加坡等地又與我國鄰近等情事,足認其以非正規方式離境之可能性較高,且其本件業經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刑責不輕,與尚未判決有罪前之階段相較,應更具逃亡之動機,故應尚難以具保、限制住居並限制出境、出海之手段形成足夠之拘束力,以確保後續司法程序之進行,而有羈押之必要。至於辯護人所指被告患有失智症狀,需有醫療等語,則未據提出事證釋明,從而,本件羈押之原因及其必要性均仍然存在,迄未變更或消滅,爰裁定被告應自108年8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施育傑
法官許容慈法官陳逸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侯儀偵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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