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84號
原   告  趙禹喻
被   告 璽悅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安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
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為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
並經本院核發104年度司促字第27403號支付命令在案。嗣因
被告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依法應徵收裁判費
。查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
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月21日送達原告,惟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及答
詢表各乙紙附卷可稽。是以,本件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書記官黃靖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