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八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法定代理人 鄭明發
陳蘭香 右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爭奇
法官呂仲玉法官陳永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