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無效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48號
抗告人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無效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4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9日
書記官陳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