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度上重訴字第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上重訴字第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重訴字第六三三號G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何建宏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林錫恩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吳信賢律師右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丙○○、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丙○○、乙○○,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八月六日執行羈押,於同年十一月六日延長羈押,又至九十四年三月五日止第二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三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李文福法官莊俊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廖明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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