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О一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選任辯護人簡承佑律師
張育誠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參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予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第三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自九十四年三月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廖國勝法官蘇錦秀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家祥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