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39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肆年叁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3年12月17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3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2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李明鴻法官柯志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輝碩中華民國94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