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2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訴字第2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常業重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236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即被告乙○○共同選任辯護人 宋永祥 律師
陳芝荃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常業重利等案件,不服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九○一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余仕明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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