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624號聲請人台產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黃欣欣 律師相對人乙○○相對人有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
丙○○戊○○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有華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街○○號4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設台北市○○○路○段○○號10樓」;關於相對人有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住台北市○○○路○段○○號10樓」之記載,應更正為「住台北市○○街○○號4樓」;關於相對人有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住台北縣○○鎮○○○路○○號5樓」之記載,應更正為「住台北縣○○鎮○○○街○○號5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書記官龔柏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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