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82號原告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據兩造所訂立之協議書第5條約定:「因本協議書所產生之一切訴訟,均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合意管轄法院」,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