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3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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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九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張筱琪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小玲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