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自字第3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3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1年度自字第358號自訴人景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邱義忠 代理人 張立業 律師被告甲○○
生前最後選任辯護人 趙文銘 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部分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自訴意旨如自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3年5月20日死亡,此有甲○○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朱瑞娟
法官吳佳薇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何適熹中華民國9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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