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話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125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00000000
0樓之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000000000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000000000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8年1月17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釋明麻辣郭火鍋店係獨資或合夥?(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1月21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書記官許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