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交附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交附字第118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交簡字第429號過失傷害案件(原97年度交易字第35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改行簡易程序),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蔡直青
法官張家瑛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國欽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