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移調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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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移調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移調字第38號調解筆錄聲請人壬○
己○○相對人庚○○
丙○○辛○○兼上三人代理人戊○○相對人乙○○○○○○
丁○○兼上一人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移調字第3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5樓債權人會議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林念祖書記官楊建新調解委員李合法律師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壬○到
己○○到相對人兼代理人甲○○到相對人乙○○○○○○到兼代理人戊○○到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辛○○願給付聲請人壬○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聲請人己○○ 伍佰陸 拾萬元整。
二、相對人甲○○、庚○○、戊○○、乙○○○○○○、丁○○、丙○○願連帶給付聲請人壬○壹佰萬元、連帶給付聲請人己○○伍佰陸拾萬元整,但以九十八年三月五日前檢察官已扣押或凍結之財產為清償限度,該等財產拍賣不足分配受償的部分,聲請人願捨棄對上開相對人之其餘請求,但保留對其他共同侵權行為人之請求。
三、聲請人壬○、己○○對相對人辛○○、甲○○、庚○○、戊○○、乙○○○○○○、丁○○、丙○○之其餘請求拋棄,但保留對其他共同侵權行為人之請求權。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交閱朗讀認無訛始簽名於下: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記官楊建新法官林念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書記官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