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簡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洪健凱
       陳志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進財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票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萬5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8595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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