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小字第142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鳳小字第14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林玉娟
       郭又菘
被   告  黃建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6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參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
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伍仟參佰玖拾陸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書記官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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