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小字第117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鳳小字第117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被   告  蔡孟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6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貳拾捌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書記官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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