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0年度竹東簡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東簡字第114號
即原  告  陳德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何信 房間請求交付車輛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0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人不服判決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1,000元,應徵上訴
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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