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東簡字第114號
即原 告 陳德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何信 房間請求交付車輛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0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人不服判決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1,000元,應徵上訴
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秀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