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小字第10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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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小字第1079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縣○○鄉○○村○○○路○○巷○○號
,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
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王炳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書記官 鄭靜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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