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訴字第17號
抗 告 人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不服中
華民國97年11月19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裁定(97年度中訴字第17
號),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