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訴字第17號
抗 告 人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不服中
華民國97年11月19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裁定(97年度中訴字第17
號),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