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小字第182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南小字第1826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乙○○
被   告 丙○○
      甲○○○○○○
      丁○○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182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11月26日上午10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侯明正
  書記官 程欣怡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丙○○、甲○○○○○○及丁○○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
萬零貳佰陸拾肆元,被告丙○○、丁○○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伍萬捌仟伍佰伍拾陸元,及如就學貸款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程欣怡
           法 官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程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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