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五號
原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陸拾捌萬零貳佰玖拾陸元折合銀元貳佰捌拾玖萬叁仟肆佰叁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捌仟玖佰叁拾伍元,折合新臺幣捌萬陸仟捌佰零伍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黃麟倫~B法官何君豪~B法官朱嘉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馬文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