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九號
原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又曾訴訟代理人 李玉鳳 被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及 蔡龍延 等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一)本件定期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審理,兩造均應自行到庭。
(二)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玖萬陸仟捌佰貳拾壹元,折合銀元貳拾叁萬貳仟貳佰柒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叁佰貳拾叁元,折合新台幣陸仟玖佰陸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玖佰貳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應於五日內補具起訴狀(附繕本一份),並提出證物原本及被告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國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陳富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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