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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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26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恐嚇取財等案件(98年度易字第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具保人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0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
三、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乃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又經拘提無著,亦無因案在監、所羈押或執行之情事,有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被告戶籍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等附卷可憑,顯然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林惠君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書記官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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