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救字第6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救字第66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凱 律師相對人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代表人乙0000000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間關於眷舍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之審查表以為釋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慧娟
法官林惠瑜法官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書記官簡信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