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0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楊振芳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玖年玖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9年6月30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於訊問被告後,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9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蕭文學
法官紀佳良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書記官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