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28號原告臺灣晶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692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書記官范鳳月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28號原告臺灣晶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692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