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監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監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監字第89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處分如附表所示相對人所有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兄。相對人於民國八十七年間因腦血管疾病,致生認知障礙,雖屢經延醫診治均不見起色,已無法處理自己事務,經鈞院以九十八年度監宣字第八號民事裁定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茲因相對人目前仍需持續就醫治療,爰聲請准聲請人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第一千一百零一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為聲請人之兄,相對人經本院九十八年度監宣字第八號民事裁定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等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九十八年度監宣字第八號民事裁定附卷,且經本院調取本院九十八年度監宣字第八號民事卷,核閱無誤,自堪信為真實。又相對人名下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及兩造兄弟姊妹 許黃素黃寶珠 、黃愛珠、 黃騰州 及聲請人於九十九年二月十六日曾召開會議,同意出售如附表之不動產,亦有親屬會議紀錄在卷可憑。關係人黃寶珠亦到庭表示同意聲請人處分相對人之上揭不動產,有本院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訊問筆錄可稽。此外,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妹,有關相對人之醫療、照顧費用皆由聲請人協助處理,因相對人目前仍需就醫治療,故將附表不動產處分,支付相對人每月之醫療、安養費用等相關事宜,應屬為受監護人之利益。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與法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書記官廖日晟附表:
一、臺中市○區○○段二小段五之二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十二分之一)。
二、臺中市○區○○段二小段五之二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四分之一)。
三、臺中市○區○○段二小段五之五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十二分之一)。
四、臺中市○區○○段二小段五之五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四分之一)。
五、臺中市○區○○段二小段五之八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十二分之一)。
六、臺中市○區○○段二小段五之八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四分之一)。
七、臺中市○區○○段二小段五之九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十二分之一)。
八、臺中市○區○○段二小段五之九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四分之一)。
九、臺中縣大里市○○○段○○○○號土地(權利範圍:一三八分之一)。
十、臺中縣大里市○○○段○○○○號土地(權利範圍:一三八分之一)。
十一、臺中縣大里市○○○段○○○○號土地(權利範圍:一三八分之一)。
十二、臺中縣大里市○○○段○○○○號土地(權利範圍:一三八分之一)。
十三、臺中縣大里市○○○段九七四之一地號土地(權利範圍:一三八分之一)。
十四、彰化縣○○鄉○○○段汴頭小段六0一地號土地(權利範圍:九分之一)。
十五、彰化縣○○鄉○○○段汴頭小段六0一之一地號土地(權利範圍:三分之一)。
十六、彰化縣○○鄉○○○段汴頭小段六0一之五地號土地(權利範圍:三分之一)。
十七、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六分之一)。
十八、臺中市○區○○段三五二之一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六分之一)。
十九、臺中市○區○○段二小段一一八建號建物(門牌號碼:台中市○○路○○號,權利範圍:十二分之一)。
二十、臺中市○區○○段二小段一一八建號建物(門牌號碼:台中市○○路○○號,權利範圍:公同共有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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