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1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促字第1498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晉合企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命聲請人補正晉合企業有限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戶籍謄本【含記事欄】,經本院民國98年2月16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民國98年2月1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審查所請,顯難認為合法,所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民事庭法官蔡岱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書記官王宣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