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2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促字第28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吉瑩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䟫明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吳䟫明住所位於臺南縣,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書記官王宣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