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再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再字第18號再審原告 黃鎮華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99年8月31日所為之99年度訴字第678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書記官黃瓊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