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保險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保險契約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保險字第88號原告 吳佻諭 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德 被告 陳金柳 被告 陳偉哲 被告 林素珍 被告 楊喜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險契約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參仟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不足之裁判費壹萬肆仟叁佰叁拾伍元,此項裁定已於103年12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訓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書記官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