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交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3號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原告 吳發興
高梅 吳高祺 吳讚恒 吳高煥 吳淑敏 上六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張淳烝
謝秉錡 律師被告 梁顧瀚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交易字第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台清
法官蘇珍芬法官李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郅享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