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2號上訴人即被告丁○○
庚○○
(現於臺灣台中監獄執行中)甲○○乙○○己○○戊○○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二億二千三百九十六萬五千二百八十一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二百七十六萬九千八百五十三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春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