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2號原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辰○○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 律師複代理人 高進棖 律師被告辛○○訴訟代理人 張柏山 律師複代理人 洪煌村 律師複代理人 羅淑菁 律師被告癸○○訴訟代理人 林堡欽 律師複代理人 熊梓檳 律師被告己○○
卯○○巳○○午○○子○○乙○○壬○○丁○○庚○○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 律師複代理人 何孟育 律師被告甲○○
丙○○寅○○丑○○戊○○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蔣志明 律師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春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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