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法院書記官蕭惟瀞┌─────────────────────────────────────┐│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 葉益全 │花蓮縣光豐地區│98年6月10日│11,400元│FA0000000│650-2││││農會│││││├──┼───┼───────┼──────┼─────┼─────┼───┤│002│葉益全│花蓮縣光豐地區│98年7月10日│11,400元│FA0000000│650-2││││農會│││││├──┼───┼───────┼──────┼─────┼─────┼───┤│003│葉益全│花蓮縣光豐地區│98年8月10日│11,400元│FA0000000│650-2││││農會│││││├──┼───┼───────┼──────┼─────┼─────┼───┤│004│葉益全│花蓮縣光豐地區│98年9月10日│11,400元│FA0000000│650-2││││農會│││││├──┼───┼───────┼──────┼─────┼─────┼───┤│005│葉益全│花蓮縣光豐地區│98年10月10日│11,400元│FA0000000│650-2││││農會│││││├──┼───┼───────┼──────┼─────┼─────┼───┤│006│葉益全│花蓮縣光豐地區│98年11月10日│11,400元│FA0000000│650-2││││農會│││││├──┼───┼───────┼──────┼─────┼─────┼───┤│007│葉益全│花蓮縣光豐地區│98年12月10日│11,400元│FA0000000│650-2││││農會│││││├──┼───┼───────┼──────┼─────┼─────┼───┤│008│葉益全│花蓮縣光豐地區│99年1月10日│11,400元│FA0000000│650-2││││農會│││││├──┼───┼───────┼──────┼─────┼─────┼───┤│009│葉益全│花蓮縣光豐地區│99年2月10日│11,400元│FA0000000│650-2││││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