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20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0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二О一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振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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