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交訴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七一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洪茂松
林樹根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王秀哲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田幸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明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交訴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七一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洪茂松
林樹根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王秀哲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田幸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明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