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7年度花小字第46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花小字第467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廖士賢
被   告  吳文凱吳志明 之繼承人
被   告  吳凱恩 即吳志明之繼承人
被   告  吳佩雯 即吳志明之繼承人
被   告  吳佩雲 即吳志明之繼承人
被   告  劉婷蓁 即吳志明之繼承人
兼前列四人
共同法定代
理人
被   告  吳志忠
上列當事人107年度花小字第46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8年1月14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方毓涵
    通 譯 莊月娟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吳文凱、吳凱恩、吳佩雯、吳佩雲、劉婷蓁應連帶於繼承被
繼承人吳志明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吳志忠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
萬伍仟壹佰陸拾參元,暨自民國96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吳文凱、吳凱恩、吳佩雯、吳佩雲、劉
婷蓁連帶於繼承被繼承人吳志明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吳志忠連帶
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方毓涵
法官沈培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
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書記官方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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