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勞簡字第1號
原 告 莊士勳
被 告 啟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章順
訴訟代理人 劉權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
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
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
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啟欣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薪資等共新
臺幣(下同)105,643元等語。惟查被告公司之主事務所係
在臺中市○區○○○路○○○號7樓之2,有該公司資料查詢
服務附卷可稽,非本院轄區,復未見兩造就本件給付薪資等
事件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證明,依首揭法條規定
,本件仍應由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書記官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