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4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清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清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黃清和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法院所科之刑,雖先後於民國100年7月4日、14日因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供參,然刑法第53條關於複數裁判定應執行刑之規定,並未限制業經執行完畢之罪刑不得定執行刑(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定可資參照);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8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書記官謝金宏【附表受刑人黃清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險防制條例│恐嚇│強制│││(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有期徒刑4月,如易│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科罰金,以新台幣│科罰金,以新台幣│易科罰金,以新台│易科罰金,以新台│││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年1月12日│100年2月15日│98年10月2日│99年2月5日│├─────┼─────────┼─────────┼────────┼────────┤│偵查機關│板橋地檢100年度毒│板橋地檢100年度毒│士林地檢100年度│士林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830號│偵字第2340號│偵字第2742、3405│偵字第2742、3405│││││號│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案號│100年度簡字第2874│100年度簡字第2876│100年度簡字第95│100年度簡字第95││審││號│號│號│號││├──┼─────────┼─────────┼────────┼────────┤││判決│100年4月27日│100年4月21日│100年10月12日│100年10月12日│││日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簡字第2874│100年度簡字第2876│100年度簡字第95│100年度簡字第95││││號│號│號│號││判決├──┼─────────┼─────────┼────────┼────────┤││判決│100年5月23日│100年5月23日│100年11月14日│100年11月14日│││確定│││││││日期│││││├──┴──┼─────────┼─────────┼────────┼────────┤│備註│板橋地檢100年度執│板橋地檢100年度執│士林地檢100年度│士林地檢100年度│││字第6657號│字第7562號│執字第4022號│執字第40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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