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二五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六九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海洛因壹小包(毛重零點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行,因被告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一0一九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惟被告所持有之海洛因一包(毛重0.四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一級品,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且依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對持有第一級毒品並定有處罰規定,顯見海洛因為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陳如玲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