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3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二五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六九三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四六四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偽造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貳張(統一證號分別為:HD00000000號、HI五九四六四號),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HOAI、乙0000000THANG二人曾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以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四六四三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茲因扣案之偽造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二張(統一證號分別為:HD00000000號、HI五九四六四號),分屬係被告二人所有,且分別供其等二人犯罪所用之物,已據其等供承在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聲請將之宣告沒收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意旨核與卷證相符,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上開條文,裁定如主文。
四、末者,上開偽造文書案件與案外人 邱雪娥 (違反就業服務法部分,業經檢察官以行為不罰為由,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無關,是聲請人誤將伊列為本件被告,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顯係誤載,附予指明。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法官唐敏寶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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