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3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二五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六九五號、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三四九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三四九二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0點五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後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單獨請求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毛重0點五公克,保管字號:九十三年度保管字第四九一五號)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指之毒品,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本院認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王鏗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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