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3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一八二號
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黃興木 律師被告甲○○右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是否成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尚有諸多疑點,依罪疑之利益歸於被告之法則,自應為被告有利之認定,是被告顯無續受羈押之理由,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扣案毒品數量多且純度高,而其前因販賣毒品海洛因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確定,而於假釋期間再涉犯本案,所犯亦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羈押難以進行審判,並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予以羈押。茲查上開情形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黃渙文法官劉逸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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