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繼字第1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一四一七號
聲明人即繼承人丙○○
游琇如 甲○○ 游佩蓁 兼法定代理人丁○○右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乙○○○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被繼承人之配偶 游阿祿 、父、母、兄 賴福星 四人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聲請狀中當事人欄漏載聲明人游琇如、甲○○、游佩蓁之法定代理人 鄭麗惠 之名義;具狀人欄則漏未有聲明人丙○○、游琇如、甲○○、游佩蓁及上述三人法定代理人鄭麗惠之簽章。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林三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