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五О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二八四號過失傷害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